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认定
来源:娄治斌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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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景霞与被告北京市**中学(简称**中学)签订了《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》,该聘用书约定李景霞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,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。聘用合同到期后,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。李景霞继续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。李景霞工作期间,从事过班主任工作。2009年,**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,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。2011年7月,**中学因改制及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,停止了李景霞的工作,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。李景霞诉至法院,要求**中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并给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的双倍工资36191.6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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